第75131585号“薪天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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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天能科技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天能科技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1585号“薪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薪天能”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72472号“天能”、第37851304号、第43911218号“天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薪天能”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天能”,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的“天能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585号“薪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