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42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唐纳凯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唐纳凯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422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服装);泳衣;服装;舞蹈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11903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7777458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婴儿裤;婴儿全套衣;滑水防潮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42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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