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0073号“蚁家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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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蚁家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蚁家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90073号“蚁家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家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电子钱包支付服务;网上银行;典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09号“蚁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信用社”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73285号“蚂蚁爸爸”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保险咨询;融资服务;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0073号“蚁家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