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2477号“SEARA TI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创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创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42477号“SEARA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ARA TI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非手动磨咖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593号、第8128069号“FIERCE TIGER及图”、第9021321号“TIG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馆通水泵;粉碎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TIGER”,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2477号“SEARA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