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2326号“汉庭药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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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西悦鑫美香料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悦鑫美香料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582326号“汉庭药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庭药郎”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汉庭”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汉庭药郎”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汉庭”,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2326号“汉庭药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