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6780号“小韩子XIAOHAN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文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康县东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文安对被异议人太康县东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06780号“小韩子XIAOHAN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韩子XIAOHANZ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61270号、第58353405号“小翰子XIAOHANZI及图”、第34713064号“小翰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定向市场营销、广告策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71396号、第58345812号、第22848697号“小翰子XIAOHANZI及图”、第70958867号“小汉子XIAOHANZI及图”、第33446283号“小汉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6780号“小韩子XIAOHAN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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