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4694号“饮妙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智者饮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霸光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智者饮妙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霸光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34694号“饮妙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饮妙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73563号“妙饮”、第19117525号“智者饮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青稞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4694号“饮妙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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