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26662号“㗊云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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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嘉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嘉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6662号“㗊云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㗊云米”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01286号“云米”、第46748704号、第22380659A号“云米 VIOMI”、第30405345号“云米全屋”、第58101988号“云米新物种”、在先申请的第64654123号“云米”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家用非电动搅拌机;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云米”,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6662号“㗊云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