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8354号“1 LULLABY SUNDA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悦然至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聂梦婷
  异议人北京悦然至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聂梦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8354号“1 LULLABY SUND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1 LULLABY SUNDAY”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套;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手机专用支架”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淘宝店铺、小红书店铺数据及产品销量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1 LULLABY SUNDA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8354号“1 LULLABY SUND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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