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71192号“SEMKON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5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酷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方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酷高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方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71192号“SEMKO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MKONT”指定使用于第34类“卷烟纸;小本卷烟纸”等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有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1192号“SEMKO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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