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3756号“BLBOLANG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仝秀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向波
  异议人仝秀荣对被异议人程向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3756号“BLBOLANG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BOLANG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适用的前提应是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本身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我国经济文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3756号“BLBOLANG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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