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4690号“光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少光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少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54690号“光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大饼;蜂蜜;馅饼(点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原董事长王光兴先生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鉴于被异议商标“光兴”与异议人原董事长王光兴先生姓名具有一定区别,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王光兴先生姓名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4690号“光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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