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2435号“中萃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温州中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宏图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中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宏图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72435号“中萃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萃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沐浴乳;美容皂;液体浴皂;香皂;美容面膜;香水;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脸、身体和手部用爽肤水;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78032号、第17731060号“中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中雅”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于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中雅”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的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2435号“中萃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