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69394A号“BAXIG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喜德瑞集团
      共同申请人:喜德瑞热能技术(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新时代热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德瑞集团、喜德瑞热能技术(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新时代热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769394A号“BAXIG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XIGAS”指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淋浴热水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66083号、第49174792号“BAX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壁炉炉床;壁炉(家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9394A号“BAXIG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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