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7117号“蜀罗妈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罗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管建敏
异议人成都罗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管建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7117号“蜀罗妈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蜀罗妈砂”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5409号、第74065412号“罗妈”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7117号“蜀罗妈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