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3962号“卡豪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信冠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信冠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3962号“卡豪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豪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101号、第855020号“嘉豪KAHHOW”、第6913182号“嘉豪及图”、第7119948号“加好+H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公司商号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3962号“卡豪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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