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0775号“青花榜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敲门砖数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敲门砖数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340775号“青花榜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花榜眼”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对指定使用于上述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3836号“青花汾酒”、第12676716号“青花玺”等商标核定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青花”,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89019号“青花原”、第33596878号“骨子里的青花”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青花”,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0775号“青花榜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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