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6560号“么米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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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洁清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洁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76560号“么米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么米牛”指定使用于第9类“USB闪存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34665号“公牛”、第42198006号“公牛云及图”、第42215279号“公牛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线;手机用USB线;电线延长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6560号“么米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