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0517号“石头船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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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石氏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石氏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10517号“石头船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头船长”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51207号“石头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心式紧身运动衣;运动衫;背心”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0517号“石头船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