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2936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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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中药四厂有限公司
异议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中药四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2936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5737号“老拨云堂彝医馆及图”、第10335544号“老拨云堂 LAOBOYUNTA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医药咨询;心理专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2936号“沈氏拨云堂 SHENSHIBOYUNT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