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8280号“泺琪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琪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瑞恒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琪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瑞恒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18280号“泺琪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泺琪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调味酱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22415号“琪雅”、第9359182号“琪雅QIY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叶代用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6933号“QIYA及图”、第4374786号“琪雅一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第740995号“琪雅”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且双方商标文字亦存在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8280号“泺琪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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