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3153号“VERONIITAL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罗尼斯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珍珍
  异议人威罗尼斯对被异议人傅珍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23153号“VERONIITA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ONIITALY”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80550号“VERONES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探照灯;照明器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ITALY”,与意大利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3153号“VERONIITA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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