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0203号“山水爱SHANSHUI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杨文娟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文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0203号“山水爱SHANSHUI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爱SHANSHUI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能量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茶味非酒精饮料;苏打水;软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96392号“山水”、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山水”,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203号“山水爱SHANSHUI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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