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8263号“黑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8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刀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刀牌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98263号“黑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3350号、第14410434号“小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小刀”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8263号“黑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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