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5437号“一只鱼远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岩市聚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岩市聚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5437号“一只鱼远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只鱼远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第70934413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睡衣裤”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一只鱼”,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围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5437号“一只鱼远行”商标在“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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