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5777号“舒简九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泰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舒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泰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舒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5777号“舒简九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简九质”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柠檬水;无酒精饮料;加气水;果昔;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53097号、第53096589号“舒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苏打水;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啤酒;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舒简九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舒简”,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5777号“舒简九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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