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4720号“香兴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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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宣城市香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云芳
异议人宣城市香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唐云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64720号“香兴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兴川”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发酵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1616号“香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锅巴;米粉;面包;糕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4720号“香兴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