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15076号“三米贝优SAMMI BABY CA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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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三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三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15076号“三米贝优SAMMI BABY 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米贝优SAMMI BABY CARE”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84493A号“BABYCARE”、第46691745号“BABYCA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BABYCARE”,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5076号“三米贝优SAMMI BABY CA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