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3357号“BC BAEYCOR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恩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恩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3357号“BC BAEYCOR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 BAEYCOR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抗菌洗手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83440号“BC BABYCARE”、第39000331号“BC BABYCA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3357号“BC BAEYCOR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