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4756号“京礼好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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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佳锋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佳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84756号“京礼好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礼好物”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烟灰缸”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75879号“京东礼品”商标、第69282500号“京东礼品JD及图”商标、第42459102号“京东有礼”商标、第23912650号“京东好物JOY·GOODS及图”商标、第33506394号“京东全球好物1111”商标、第35736556号“京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87119号、第12540350号“京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灰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在先使用“京东好物”“京东有礼”等品牌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品牌标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同时经查,被异议人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仅包含首饰加工、销售,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已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包含有“JEEP”“UBRAS”“U哩U哩”“躺岛”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4756号“京礼好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