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0327号“熳熳小渔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渔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利波
  异议人山东渔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利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50327号“熳熳小渔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熳熳小渔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外卖餐馆;餐厅;咖啡馆;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9905号、第39063674号“小渔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饭店;旅馆预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渔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0327号“熳熳小渔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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