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3531号“LEI BLOSS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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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应图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应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63531号“LEI BLOSS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I BLOSSO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咖啡馆服务;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717号“BLOSSOM HI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BLOSSOM”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3531号“LEI BLOSS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