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1982号“迅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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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改芹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改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51982号“迅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迅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手机指环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8129号、第32384933号“腾讯”,第18293310号“腾讯TENGXU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1982号“迅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