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119221号“嬴赵王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全赢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邯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全赢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邯神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19221号“嬴赵王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嬴赵王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蒸馏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食用酒精;利口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74178号“赵王及图”、第29611836号“赵王375”、第22798858号“赵王风范”、第54681325号“赵王酱心”、第39978252号“赵王印象”、第31591976号“赵王盛宴”、第27172425号“赵王黄金缘”等系列商标,已由我局核准转让至赵洁名下,异议人已不是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且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上述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其上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因异议人丧失主体资格,我局对此不予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9221号“嬴赵王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