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63257号“嫦娥老盛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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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老盛山冰薄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老盛山冰薄食品厂对被异议人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63257号“嫦娥老盛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嫦娥老盛山”指定使用于第30类“月饼;蛋糕;馅饼(点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62991号“盛山冰薄”、第49527030号“真老盛山冰薄”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糕点;蛋糕”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3257号“嫦娥老盛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