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5916号“睛奥 JING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海峰
  异议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海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25916号“睛奥 JING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睛奥 JINGAO”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07354号“菁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光学器械和仪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5916号“睛奥 JING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