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2005号“北豫海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聚之源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聚之源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2005号“北豫海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豫海康”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2785号、第28459081号、第5133444号“海康威视”、第13627693号“海康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2005号“北豫海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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