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4735号“闪亮成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丞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丞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4735号“闪亮成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亮成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78452号“闪亮”、第46662061号“闪亮”、第1540467号“闪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浸药液的薄纸”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4735号“闪亮成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