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9490号“康琪纽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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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玉兰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玉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09490号“康琪纽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琪纽特”指定使用于第5类“膳食纤维;人用药;膏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4283号“安琪纽特 ANGEL NUTRITECH”、第68437046号“安琪纽特”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第30类“麦乳精;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68437046号“安琪纽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9490号“康琪纽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