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0903号“正道黄金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恺驰置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恺驰置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10903号“正道黄金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道黄金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黄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3445号“黄金”、第6808752号“黄金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黄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0903号“正道黄金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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