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0965号“RELF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维士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维士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00965号“RELF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LF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烟;烟草罐;香烟盒;雪茄烟盒;香烟过滤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嘴;烟灰缸;袖珍卷烟器;点烟器用气罐”。   异议人一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27765号、第37572846号、第59957448号“REL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水烟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04567号“ELF BAR”、第57519044号“ELFBAR及图”、第68377012号“ELFBAR及图”、第63567561号“EL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0965号“RELF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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