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429888号“天邦文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天邦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势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知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天邦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知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29888号“天邦文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邦文邑”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充气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清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50405号、第69082848号、第72352907号“天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高粱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天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29888号“天邦文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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