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7517号“HAGGLER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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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多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多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37517号“HAGGLER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GGLER MONS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馆;旅馆;雪茄休息室服务;餐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6346号“MONSTER”、第65262092号“MONSTER ENERGY”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1258032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7517号“HAGGLER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