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4231号“蒙仙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奥彼德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东进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奥彼德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东进药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菏泽东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04231号“蒙仙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仙神”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头发护理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4320号“蒙奥神”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4231号“蒙仙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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