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0751号“锋泰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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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云顶新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顶新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00751号“锋泰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锋泰力”指定使用于第5类“抗生素;混合抗生素制剂;抗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2636号“锋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胶囊剂;片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0751号“锋泰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