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57056号“绮兰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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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山趣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祁留章
异议人中山趣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祁留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2557056号“绮兰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绮兰朵”指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罐;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花瓶;牙刷”等商品上。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渐渐青”、“采绎来CHYELA”、“尤朵拉”等,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7056号“绮兰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