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83584号“喻丰 稻花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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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喻丰农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喻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483584号“喻丰 稻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喻丰 稻花香”指定使用于第35类“收银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4480642号“稻花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3类“白酒”、第35类“广告传播;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3584号“喻丰 稻花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