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7193号“思慕达SIMU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厉锦香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厉锦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97193号“思慕达SIMU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慕达SIMUDA”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珠宝首饰;首饰用礼品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71949A号“慕思”、第7652048号“慕思DR DE R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R DE RUCCI”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7193号“思慕达SIMU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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