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2659号“GUVG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郡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永椿
  异议人郡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李永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22659号“GUV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V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6963号“GUNZE”、第3948049号“GUNZE”、第6020234号“GUNZ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包括“狼爪盛昂”“爱步寻”“BOBBIES QUEEN”等多件与异议人和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2659号“GUV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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