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1238号“理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益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161238号“理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665477号“理想系列”、在先注册的第66284804号“理想同学”、第68059242号“理想车和家”、第32581482号“理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消毒剂;医药制剂”等、第9类“半导体;电阻材料”等、第12类“洒水车;公共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1238号“理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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